進出大陸地區特別注意事項
發佈單位 :
※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行政人員進入大陸地區,
請依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辦理赴陸申請及差勤作業,重點摘要如下:
應於差假始日之
7
個工作天前辦妥請假手續,並填寫「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分簡任第
11職等以上
、簡任第
10職等以下
)及詳閱表單所列注意事項並
親自簽章後,檢附必要佐證資料送本校人事室辦理申請事宜,經核准後始得赴陸
。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申請變更行程
。
返國
1
週內詳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簽章後,送人事室辦理後續作業。
以上申報程序,
相當簡任
1
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均須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作業
,
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以下罰鍰。
上開
所稱赴陸申請,含赴中國大陸轉機(船)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船)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船),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
但並不包括赴香港或澳門。(
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2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
、
陸委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1010
號函
)
。
★上開注意事項及表單下載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含所列職等參照表)
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第
11職等以上
|簡任第
10職等
以下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相關網站及法規資訊▲
【內政部移民署】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
【大陸委員會】
赴大陸地區Q&A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 (含離職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之建檔管制及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事宜
赴大陸地區相關注意事項之宣導彙編參考資料
問與答2:
赴大陸任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