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大陸地區特別注意事項
※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行政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請依本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辦理赴陸申請及差勤作業,重點摘要如下:
- 應於差假始日之7個工作天前辦妥請假手續,並填寫「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分簡任第11職等以上、簡任第10職等以下)及詳閱表單所列注意事項並親自簽章後,檢附必要佐證資料送本校人事室辦理申請事宜,經核准後始得赴陸。
-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申請變更行程。
- 返國1週內詳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簽章後,送人事室辦理後續作業。
- 以上申報程序,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均須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作業,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處新臺幣2萬至10萬以下罰鍰。
- 上開所稱赴陸申請,含赴中國大陸轉機(船)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船)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船),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但並不包括赴香港或澳門。(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2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陸委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1010號函)。
★上開注意事項及表單下載
-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含所列職等參照表)
- 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第11職等以上|簡任第10職等以下)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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